国税总局下发了《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,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开具有新规定,具体如下:
1、必须填写购买方“纳税人识别号”,只有购买方单位名称,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,是不予报销的。
2、发票内容必须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。例如:去超市购物时,发票实际采购内容是月饼、水果等,但去服务中心开发票时,将发票内容开具为办公用品等,是不予报销的(改变商品名称开票)。
3、从2017年7月1日起,开具增值税发票时,不能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,不能笼统开具办公用品、食品等名称的发票。
4、从2017年7月1日起,开具汇总办公用品、食品等发票,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》,并加盖发票专用章。例如: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,品名是办公用品,由销售方自行用A4纸打印的清单,是不予报销的。
5、从2017年7月1日起,开具培训会议清单,必须由酒店系统或销售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,不再接受系统外开具的清单。
6、4种不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情况:
1)购买方为个人的普通发票;
2)购买方为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;
3)购买方为国外客户;
4)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。
财务部艾萍